合肥一企业三主管犯污染环境罪被重罚
环保部门在突击检查时发现企业偷偷将含铬污染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严重污染环境。近日,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宣判,认定该企业及主管人员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属严重污染环境,裁定维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单位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20万元;被告人吴某、应某、兰某犯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十个月到一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吴某、应某、兰某分别系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合肥鑫海青公司)车间主任、副总经理、法定代表人。2018年9月12日,合肥市环境保护局到该公司突击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偷偷将含铬污染物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合肥高新区法院一审查明,2017年1月至2018年9月27日,该公司在生产三通铜铝管和二毛细铜铝管环节中,共使用铜光亮剂清洗产品514吨,清洗产品后产生的污水未经处理便通过厂区污水管网直接排入市政污水管网。经检测该公司废水排口中总铬浓度为11.2毫克/升,超过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总铬的浓度限值1.5毫克/升。
合肥高新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合肥鑫海青公司、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吴某、应某、兰某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含铬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合肥高新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后,合肥鑫海青公司、吴某、兰某提起上诉。合肥中院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准许吴某撤回上诉,驳回合肥鑫海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兰某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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